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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

关于分局(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以下简称新挂牌税务分局(所))等6个税务分局(所)于20187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局各分局(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示如下:

 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安居税务分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横山税务分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西眉税务分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十税务所(以下简称原税务分局(所))等单位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以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印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二、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安居税务分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横山税务分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西眉税务分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十税务所未发生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税务分局(所)等单位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安居税务分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横山税务分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承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税务分局(所)和新挂牌税务分局(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6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及201875日前原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区国税局税务分局、原区地税局税务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区国税局税务分局、原区地税局税务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各税务分局(所)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分别是: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原地税局二楼)。联系电话:0825-8661047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2号。联系电话:0825-8660877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西眉税务分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原地税局二楼)。联系电话:0825-8660969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联系电话:0825-8665763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联系电话:0825-8661067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联系电话:0825-8665787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联系电话:0825-8551030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玉分路拦江派出所(拦江中学北)。联系电话:0825-8661205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联系电话:0828-8663509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天灯街55号。联系电话:0825-8581058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金融街10号。联系电话:0825-8521057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2号(原国税局二楼)。联系电话:0825-8660535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第十税务所通讯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306号。联系电话:0825-8665787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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