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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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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8〕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地税、国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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