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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管理坚决制止违规以地融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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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18〕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守住底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以地融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融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债务风险防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并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求依法规范举债,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精神,在厘清土地储备机构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完善土地储备机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期有关检查督察情况看,一些地方在土地融资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过多,主体不规范;融资规模过大,偿债风险高;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违规提供担保;违规或虚假设定土地权利、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融资;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授意相关部门违规办理土地抵押融资等。  
  违规以地融资,不仅透支地方土地收益,扰乱土地管理利用秩序,还容易造成土地权属不清、闲置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系列问题,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要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在有序清理整改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以地融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违规以地融资行为整改  
  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土地融资情况开展全面深入地清理检查,查清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数量和性质、土地抵押融资规模、土地供应和土地登记合法性等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对土地融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抵押融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土地储备机构和以政府土地融资为目的的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要制定符合实情、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工期倒排,挂图推进整改。通过采取完善用地手续、提前偿还贷款、解除抵押物或置换抵押物、依法注销违规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追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措施,扎实推进违规以地融资行为整改工作。  
  三、严格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以地融资行为  
  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严格控制土地融资规模,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防范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向政府转移。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必须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抵押融资土地应是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收购、补偿支付完毕、无权属纠纷,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且不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为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不得将土地供应给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抵押融资;不得违规设定或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用于抵押融资;不得为土地出让价款未交齐的宗地进行分割登记并用于抵押融资;不得将教育、医疗、市政设施、党政机关团体办公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用地用于抵押。各地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授意相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办理土地抵押融资。  
  四、严格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严格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名录以外的所有单位不得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土地储备机构禁止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等与储备业务无关的工作。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确需举借债务的,只能在核定的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通过统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不得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五、加强对违规以地融资的监督检查  
  各地应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合理管控建设目标任务,切实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坚决遏制新的违规以地融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在政府土地融资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授意违规办理政府土地融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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