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ICP备12003430号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008年10月28日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
三、申请条件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全套竣工图纸、光碟、代办人员由建设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资料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登记。(窗口办理,当日办理)
2、公安窗口将相关资料送至公安消防大队,由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公安窗口根据公安消防大队审核意见,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公安消防大队,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