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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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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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

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政管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登记管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两化互动”战略实施,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全面放开原则。除成都市和民族地区外,全面放开全省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限制条件,吸引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分类实施原则。按照县级市城区、设区市和特大城市三类,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户籍迁移政策,吸引和鼓励农村居民落户城镇。

(三)就地转移原则。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其实际居住地、工作地的城镇落户,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就地市民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确保全省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6个百分点以上;严格户籍迁移管理,堵塞户籍管理漏洞,提高户政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

1、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只要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租赁房和亲属关系的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州公安机关报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在设区的市(不含成都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租赁房的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州公安机关报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3、有序放宽特大城市落户条件。成都市要在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城乡户籍一体化要求,设置差别化、阶梯式落户标准,调整落户限制条件,合理调控本市外农村居民及其家属的落户规模和节奏,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4、放宽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不含成都市)申请登记城镇户口;具有普通本(专)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成都市落实工作单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本人可在成都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二)规范户口迁移

1、农村居民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公安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国资委等单位制订。

2、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3、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4、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赠予、调换、购买房屋等原因迁移户口。

5、农村孤寡老人,其户籍在城镇的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6、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是农村居民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7、要严格年龄更改。201361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201361以前出生上户,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改的,必须手续齐全,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机关审批。凡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改申请。

8、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来人员户口迁移政策,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强化政策引导

1、鼓励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入户城镇。本着自愿原则,引导已脱离农业生产并在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农村的群众将其本人和亲属户籍迁移到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因各种顾虑不愿举家迁移的,鼓励其先迁移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允许同一户内存在不同户别,但应在相关人口信息中明确显示)。把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含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作为率先转户的主要对象,带动其他农村居民转户进城,使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都能自愿转户为城镇居民。

2、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入户城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已被征用土地未转户人员、已无集体土地的农村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对仍有少量耕地(由各地自行界定)的农村居民,本人自愿申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3、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居民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对农村因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可根据当地群众意愿,在集中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推进农转非、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统筹谋划推进,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深入广大乡村、社区、工地等,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最新的有关户籍政策,主动送政策上门,为群众答疑解惑,打消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顾虑,引导农村居民主动进城落户;同时,要开设绿色通道,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缩短办理时间,主动为进城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密切部门协作。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出台更多吸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居民进城后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相关保障机制,增强城镇户口吸引力。

(四)科学有序推进。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摸清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底数、基本情况、落户意愿和制约因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推出具体措施,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抓好工作结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推进农转非工作与户口登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落实户口登记管理终身责任制;要严格规范户口迁移,坚决防止发生身份漂白一人多户等问题,提高户籍管理水平。要将推进农转非工作与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相结合,强化人、房、业情况清理,摸清本地城镇实有人口底数、基本情况,推进以户籍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加强公安实有人口管理工作。

(六)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抓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落实户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保障足额工作经费; 要认真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川公发〔200958号)的要求,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保留现单设的户政业务部门。派出所要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要注意发现户政部门的优秀工作典型,积极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省厅将适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先进集体和优秀户籍民警。

(七)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完成任务指标,采取行政命令或“一刀切”的方式迁移户口,更不能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迁移户口;决不能乱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更不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侵害群众利益。对违法违规办理户口事件,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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