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
窗口电话:8662006
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二、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申办材料:
注:为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在所提供的资料上(所有复印件上都签“资料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一) 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加盖印章或签字,注明日期);
2.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
3.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或5寸照片两张:一张店面,一张厨房(照片清晰,能真实反应经营场所状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明;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9.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负责人必须由学校校长担任
本人准备:身份证,健康证,营业执照,布局流程图或照片两张
所里准备:受理通知书,申请书,现场核查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以后,向食品药监所提交申报资料。
2.食品药监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开具受理通知书。
3.食品药监所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做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