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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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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宁市安居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贯彻党管干部和人才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团结带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职工,围绕大局,落实区委决议、决定,保障区人大常委会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

(一)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以研究决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机关重要事项为主要内容。

(二)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民主生活会。按区委部署安排召开。

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每个党组成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第四条  党组议定事项,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立即向党组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组书记应负责向区委报告党组重要事项的决议结果。如少数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组会议,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将会议决议事项转告未参会者。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范围

(一)研究人事安排及管理方案。

根据区委提出的人事安排意见,研究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选的贯彻落实方案;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及调整等事项,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提出的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和部门提出的对干部的奖惩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并作出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研究重大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

研究贯彻实施区委有关重大工作部署或省、市人大有关重要决议,并作出决定或制定贯彻意见。

(三)研究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研究召开人代会等重要会议或开展涉及面广、规格高、内容重要的活动。

(四)研究自身建设工作。

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工作。

研究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年度计划及其重要工作、重要活动的实施意见,并听取其工作汇报。

(六)研究经费预算及开支。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经费的预算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经费开支的预算计划,并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七)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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