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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来源:】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在财政经济工作方面行使职权的专门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监督计划(规划)执行;

(二)在常委会预算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审查预算(包括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下同)及其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并提出审查报告;组织审查部门预算草案;

(三)开展专项工作监督,适时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报,围绕关系全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四)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向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

(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办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八)审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决议、命令、规章

对被认定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应及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九)办理和督办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处理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

(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提出议草案,要求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决定不列入议程,应当向提出议草案的组成人员说明理由。

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草案,应当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须经充分讨论,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会前报告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讨论决定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举行会议时,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落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会期等事项;

(三)向委员会会议提出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草案;

(四)提出财政经济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五)研究处理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由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研究小组,就专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供委员会讨论决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组建人大代表财经审查小组、财经专业咨询小组,协助做好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工作中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会议听取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人民政府经济部门的联系。应邀参加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委员会可以与有关部门交换材料、互通信息,可以联合召开会议或组织联合调查,或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调查活动。

第十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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