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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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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老龄办〔2017〕45号

  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确保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自2017年起,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

  具有四川省户籍,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发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三)实施时间

  2017年开始实施。2020年全省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二、资金安排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核

  1.村(居)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报送至县(市、区)老龄或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审批。县(市、区)老龄或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津贴发放

  高龄津贴应当自审批同意后次月计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老龄、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将其纳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老龄工作部门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民政部门要对低收入老年人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做好发放高龄津贴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基础管理。各级老龄、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要加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老年人的动态管理制度;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老龄、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予以追回。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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