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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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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7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文件精神以及《预算法》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科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上年度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省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省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重大需求,注重与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业企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院所发展专项作用,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稳定发展。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有关规定分配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八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是: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3.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三)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院所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组织项目,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科技厅建立跨年度项目库,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分部门、分地区、分项目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年初预算批复后,财政厅按规定时间下达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进行预算报批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股权变更、该单位名称变更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技厅,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报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科技厅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与项目技术验收同步开展。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跟踪问效管理,建立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专项资金监督评价体系。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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