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科技局

当前位置:首页 > 子站群 > 科技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4日】 【来源:遂宁市科知局网】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园区科知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的创新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全力打好科技创新攻坚战,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川科财【2017】45号)通知精神,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的创新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全力打好科技创新攻坚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面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免费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的凭证,用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或服务平台(基地)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统称持券者)。

  第四条  创新券购买服务范围为: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除上述购买服务范围外,还可用于购买创业孵化培训、支付房租物业费。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第六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予以兑现。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隔一年度方可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七条  创新券额度为0.5万元、1万元、2万元三种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只申领一次,申领上限:企业3万元、创新团队2万元、创业者1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超过财政预算金额后不再受理。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陆“遂宁双创通”平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证明、《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等。

  (二)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证明、《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等。

  第十条  市科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额度,并在“遂宁双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知局下发相关通知并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兑付时收券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市科知局进行审核:

  (一)创新券电子备案凭证。

  (二)《遂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收券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收券机构和持券者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科知局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遂宁双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知局按照收券机构所收创新券的实际折抵金额进行兑付。

             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知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上一篇:下一篇:

主办:安居区人民政府 管理:安居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电话:0825-8663322 电子邮箱:ajqwg@126.com

川公网安备 51090402000008号

蜀ICP备12003430号